镇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条例/第二章 申报认定第十二条有效申报市、辖市(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人在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地位、学习时间、技艺水平、个人成就等;(三)申请人传承、传播项目的情况;(四)其他证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