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申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由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市文化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