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并制定评审规则。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家库中随机产生。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进行评审,提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所需专家评审费用由市、辖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