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掘土、开山、采石、采砂、探矿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修建坟墓的,由长城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或者改正;对长城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