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后,出现危及长城安全的情况,其利用者应当暂停使用并采取整改措施;拒不整改、危及长城安全情况严重或者已经对长城造成损坏的,除依法追究利用者的法律责任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出利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