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十七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