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确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单位告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