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并说明协办单位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承办的,各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