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专利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驳回请求;(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专利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