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自专利侵权纠纷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形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