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专利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应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五)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六)专利实施许可纠纷;(七)其他专利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不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