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专利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驳回请求;
(三)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专利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