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路运输监督管理机制,查处无证经营等危害水路运输的违法行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有序、畅通。发生水路运输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