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不得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不得未接受委托强行代办业务,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