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路运输监督管理机制,查处无证经营等危害水路运输的违法行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有序、畅通。

发生水路运输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路运输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