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指导,对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维护、安全管理等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