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保持法定的经营许可条件,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但从事省内旅客运输业务,船舶营运证件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公示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