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配备合格船员的船舶,并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的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和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