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三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备案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