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府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市、区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源头减量措施,实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街(乡镇)转运、市及区处理。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订村规民约,组织动员村民参与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庭院和村庄整洁卫生。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