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府治理第十四条有效市、区水务、环保、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因地制宜建立污水处理系统,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