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改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相关宣传,提供技术指导,落实改厕补贴政策,组织实施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引导和支持村民建设和使用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