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自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条有效自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一)辞去职务的;(二)不履行职责连续超过三个月或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联名提议的。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