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第二章 自主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条有效自主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居民讨论新村聚居点管理事项的决定;(二)组织起草居民管理公约草案;(三)监督居民管理公约的实施;(四)管理容貌秩序和治理环境卫生;(五)联系有关方面保障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六)按照居民管理公约收取、使用和管理相关费用;(七)建立和管理档案;(八)配合相关部门以及新村聚居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做好治安、消防、卫计、防疫、旅游、宣传等工作。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