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主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自主管理委员会持备案回执,依据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自主管理委员会印章。

自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完成后三日内将成立情况在新村聚居点范围内公告。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