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