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城市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