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所在区域的城市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在其规划区内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具体职责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