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不得在城市道路、桥涵及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影响道路、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构)筑物。紧急抢修工程需要挖掘道路、桥涵的,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