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照明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照明设施。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接用路灯电源或者占用路灯线杆的,应当经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