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按照照明设施规划和技术规范设置照明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接用路灯电源或者占用路灯线杆的,应当经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