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下列情形除外:(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不能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项目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三)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采取防尘、降噪和清洁地面等措施。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