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封闭施工管理,现场周边设置围档。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城区主要路段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

建设工程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清洗设施,出入的运输车辆保持清洁。运输散装建筑材料、渣土等,装载高度不得高于汽车挡板,且应当密闭、包扎或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核准范围和要求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