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

(二)擅自侵占、封堵建筑物公共区域;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四)擅自改造、拆除具有民族特色、重点保护民居建筑结构和改变建筑风貌。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