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政府规章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纠正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