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政府规章同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纠正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