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林政监督和管理。严禁盗伐滥伐、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开展植树造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支持国家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自治旗依照森林法有关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等方面,享受比一般旗县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