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凡用于开发利用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