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和法规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凡用于开发利用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