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文明行为评选、表彰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