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文明行为评选、表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