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第十八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