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绥化日报》上全文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地方性法规的标准文本。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三十日,但特殊情况除外。公告应当注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日期。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