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法规被修改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附审查修改意见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修改意见修改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修改后的法规文本。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