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Amended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绥化日报》上全文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地方性法规的标准文本。

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三十日,但特殊情况除外。

公告应当注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