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法规的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请示、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