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法规的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请示、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