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九条已废止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等登记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