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奖励机制,对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