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驾驶室两侧车门喷涂单位名称、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等基本信息;

(二)在车辆后部、侧面等部位喷涂放大的牌号,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反光标识,并保持完整、清晰;

(三)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车载卫星定位终端、转弯语音提示和符合规定的转向可视系统,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四)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随车携带通行证。

从事工程运输的车辆,包括为工程建设服务的中、重型自卸货车,中、重型罐式货车中的散装水泥运输车,中、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中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