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综合治理和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可以对一定区域内的机动车实行总量、种类调控和使用频率调节等措施。实行前款措施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