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对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遇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密切配合、互通信息。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