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在道路上进行施工、环卫、绿化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反光或者发光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在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隧道等特殊路段作业时,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